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深入推進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製,全麵推進平安河南建設,確保人民安居樂(le) 業(ye) 、社會(hui) 安定有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健全落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規定〉的通知》(廳字〔2016〕8號),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全省轄區內(nei) 各級黨(dang) 的機關(guan) 、人大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政協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幹部。
人民團體(ti) 、事業(ye) 單位、國有企業(ye) 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領導人員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應當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抓住“關(guan) 鍵少數”,強化擔當意識,促使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第四條 實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應當嚴(yan) 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著力構建黨(dang) 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法治保障、部門齊抓共管、社會(hui) 力量積極參與(yu) 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條 實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應當堅持問題導向、法治思維、改革創新,科學運用評估、督導、考核、激勵、懲戒等措施,形成正確導向。
第六條 實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應當堅持集體(ti) 領導與(yu) 個(ge) 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落實各級黨(dang) 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誌、分管負責同誌和其他成員抓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保證黨(dang) 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決(jue) 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nei) 容
第七條 各級黨(dang) 委、政府對本地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dang) 委、政府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的決(jue) 策部署,切實加強對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hui) 發展總體(ti) 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
(二)定期召開黨(dang) 委常委會(hui) 議、政府常務會(hui) 議,研究製定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措施,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認真研究解決(jue) 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保障對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投入,把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注意向基層傾(qing) 斜,從(cong) 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guan) 係,及時分析研判社會(hui) 治安、社會(hui) 穩定形勢,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維護社會(hui) 大局持續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政治穩定,預防和化解社會(hui) 矛盾,落實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製度,健全立體(ti) 化社會(hui) 治安防控體(ti) 係,加強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確保公眾(zhong) 安全感達到90%以上,力爭(zheng) 不發生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邪教類案事件、極端上訪事件和群體(ti) 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執法司法人員違法違紀案件;
(五)對本地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落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領導、組織並支持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建設,配齊配強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方麵的職責。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落實黨(dang) 委、政府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綜治委)的安排部署,把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與(yu) 業(ye) 務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二)結合自身業(ye) 務,認真抓好本係統參與(yu) 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主動承擔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hui) 治安和社會(hui) 穩定的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齊抓共管合力;
(三)嚴(yan) 格落實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製度,加強對執行關(guan) 係民生政策措施情況的監督,防止決(jue) 策不當或者政策落實不到位、執行偏差引發影響社會(hui) 穩定問題;
(四)深入開展平安單位、平安行業(ye) 創建活動,加強本部門本單位本係統及主管領域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加強單位內(nei) 部安全防範,加強幹部職工法治教育,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案事件的發生;
(五)加強對幹部職工及服務管理對象參與(yu) 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宣傳(chuan) 教育工作;
(六)嚴(yan) 格執行綜治委工作製度,認真完成綜治委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事項,及時向綜治委報送重大問題信息並提出解決(jue) 建議;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方麵的職責。
第九條 黨(dang) 政主要負責同誌是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把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作為(wei) 一把手工程來抓,切實加強調查研究、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班子成員抓好分管領域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及時主持召開黨(dang) 政領導班子會(hui) 議,傳(chuan) 達貫徹上級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部署,研究製定工作舉(ju) 措,重要工作親(qin) 自部署並督促落實;
(三)每半年至少聽取1次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匯報,分析研判形勢,對重大工作事項及時作出正確決(jue) 策,著力解決(jue) 重點難點問題;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督辦解決(jue) 影響社會(hui) 治安的突出問題,指揮處置影響社會(hui) 穩定的重大案事件;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方麵的職責。
第十條 黨(dang) 政分管負責同誌是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的直接責任人,負具體(ti) 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主要負責同誌圍繞黨(dang) 委、政府總體(ti) 部署,加強調查研究、形勢研判和統籌謀劃,積極主動提出工作意見;
(二)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jue) 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推動各項措施全麵落實;
(三)創新思路舉(ju) 措,加強組織協調,抓好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社會(hui) 治安防控體(ti) 係建設、綜治基層基礎建設等重點工作;
(四)推動有關(guan) 地方和部門完善體(ti) 製機製,有效治理突出治安問題,著力解決(jue) 影響社會(hui) 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
(五)跟蹤督辦重大案件,積極協助主要負責同誌妥善處置各種影響社會(hui) 穩定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方麵的職責。
第十一條 黨(dang) 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承擔分管工作範圍內(nei) 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黨(dang) 委、政府和綜治委的總體(ti) 部署,協助主要負責同誌、支持分管負責同誌抓好措施落實,統籌謀劃、指導推動分管部門、行業(ye) 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指導、推動和監督分管部門、行業(ye) 依照規定開展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依法、科學、民主決(jue) 策,正確執行法律政策;
(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分管部門、行業(ye) 中影響社會(hui) 治安和社會(hui) 穩定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認真組織研究製定解決(jue) 措施並抓好落實,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升級蔓延,跟蹤督辦化解重大疑難複雜矛盾糾紛,組織開展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突出問題專(zhuan) 項治理;
(四)指導、推動分管部門、行業(ye) 落實責任、創新舉(ju) 措、破解難題、爭(zheng) 先創優(you) ;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方麵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綜治委及其辦公室應當在黨(dang) 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組織各部門開展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地社會(hui) 治安狀況,研究提出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措施,供黨(dang) 委、政府決(jue) 策;
(二)對一個(ge) 時期內(nei) 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並督促實施;
(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分析、通報社會(hui) 治安形勢,指導、協調、推動各地各部門落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措施,協調解決(jue) 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四)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組織有關(guan) 部門加強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的理論研究;
(五)組織實施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考核、責任督導,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六)辦理黨(dang) 委、政府交辦的有關(guan) 事項。
第三章 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製,自上而下層層簽訂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目標責任書(shu) ,把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各項任務分解為(wei) 若幹具體(ti) 目標,製定易於(yu) 執行檢查的措施,建立嚴(yan) 格的督促檢查製度、定量考核製度、評價(jia) 獎懲製度,把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各項任務落實到基層,落實到部門和單位,落實到責任人。
責任書(shu) 一年一簽,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簽訂。主要內(nei) 容包括應當完成的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重點工作、應當達到的工作目標等。
第十四條 各級黨(dang) 委常委會(hui) 應當將執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的情況,作為(wei) 向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nei) 容。
各級黨(dang) 政領導班子和有關(guan) 領導幹部應當將履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情況作為(wei) 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nei) 容。
第十五條 綜治委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向同級綜治委報告工作製度,重要情況即時報告,工作信息隨時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於(yu) 年底前報送。
第十六條 綜治委委員應當嚴(yan) 格落實委員述職製度,每年就執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參與(yu) 齊抓共管、指導本係統本單位開展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等情況向同級綜治委述職,述職采取全體(ti) 會(hui) 議述職或者送交書(shu) 麵述職報告等形式。
第十七條 下一級綜治委應當於(yu) 年底前向上一級綜治委報告年度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黨(dang) 委、政府應當將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工作督促檢查範圍,適時組織開展督促檢查。督促檢查的形式主要包括專(zhuan) 項督查、暗訪督查、巡視督查、半年和年度督查等。督查工作可由各級綜治委及其辦公室組織實施。
專(zhuan) 項督查應當針對某一項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暗訪督查應當力求真實、準確地反映基層工作情況和群眾(zhong) 意見;巡視督查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由綜治委委員對地方、部門一定時間內(nei) 貫徹落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部署情況進行巡視督查;半年、年度督查應當對各地各部門開展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整體(ti) 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年度督查一般與(yu) 年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工作一並進行。
第十九條 各級黨(dang) 委、政府應當健全落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評價(jia) 機製,完善考核評價(jia) 標準和指標體(ti) 係,明確考核評價(jia) 的內(nei) 容、方法、程序。
第二十條 每年年底之前,各級綜治委對本地部門單位年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進行全麵考核評價(jia) ,考核評價(jia) 內(nei) 容包括整體(ti) 工作情況、目標責任書(shu) 完成情況以及執行領導責任製情況等。考核結果分為(wei) 優(you) 秀、合格、不合格三個(ge) 等次。年度考核結果為(wei) 優(you) 秀的部門、單位,其全體(ti) 幹部職工按工資供給渠道可增發一個(ge) 月的全額工資。
各級綜治委應當及時向黨(dang) 委、政府報告考核評價(jia) 情況,並在適當範圍內(nei) 通報。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解決(jue) ,抓好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dang) 委、政府應當強化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評價(jia) 結果運用,把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實績作為(wei)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jia) 的重要內(nei) 容,作為(wei) 領導幹部業(ye) 績評定、年度考核、幹部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綜治委及其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幹部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
建檔對象包括下級黨(dang) 委、政府主要負責同誌和分管負責同誌以及本級綜治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誌和分管負責同誌。建檔內(nei) 容主要包括領導幹部個(ge) 人基本情況、年度內(nei) 履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職責情況、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及領導幹部個(ge) 人受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獎懲情況、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評價(jia) 情況,並按優(you) 秀、合格、不合格確定檔次。
第二十三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黨(dang) 政主要領導幹部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分管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考察、辦理晉職晉級和綜合性獎勵,須征求同級綜治部門的意見,了解和掌握相關(guan) 領導幹部抓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級綜治委應當定期不定期召開綜治、紀檢、組織、人事、監察五部門聯席會(hui) 議,對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情況以及評比表彰、查究有關(guan) 影響社會(hui) 治安和社會(hui) 穩定重大問題等進行研究,督促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的落實,協同做好有關(guan) 獎懲工作。根據會(hui) 議需要,聯席會(hui) 議可以通知有關(guan) 部門負責同誌列席。
第二十五條 各級綜治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1次綜治委全體(ti) 會(hui) 議或擴大會(hui) 議,通報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安排部署重點工作,督導推動解決(jue) 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真抓實幹、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ge) 人,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和嘉獎。
第二十七條 根據年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考核結果,每年評選表彰一批全省平安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ge) 人。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設立平安建設專(zhuan) 項獎勵經費,以獎代補,用於(yu) 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基層基礎建設。
第二十九條 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優(you) 秀市、全國平安建設先進縣(市、區)的黨(dang) 政主要負責同誌、分管負責同誌,綜治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可向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書(shu) 麵提出同等條件下優(you) 先提拔重用的建議。
第三十條 各級綜治委和組織、人事、財政部門要配合做好全省平安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ge) 人的評選表彰獎勵工作。
第五章 責任督導和追究
第三十一條 黨(dang) 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本辦法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不重視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機製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實,本地本係統本單位基層基礎工作薄弱的;
(二)區域性治安秩序嚴(yan) 重混亂(luan) 或階段性刑事治安案件多發的;
(三)本地本係統本單位發生嚴(yan) 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政治穩定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類案事件,或在敏感時期、重大活動、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中發生影響安全穩定的重大事件的;
(四)本地本係統本單位在較短時間內(nei) 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ti) 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本地本係統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ti) 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六)對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突出公共安全問題、嚴(yan) 重治安問題等,沒有采取有效整治解決(jue) 措施或出現反彈的;
(七)本地本單位發生執法司法人員違法違紀重大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本地本單位沒有完成年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目標,或年度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價(jia) 不合格、不達標的;
(九)各級黨(dang) 委、政府及綜治委認為(wei) 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對黨(dang) 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jue) 權製、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dang) 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綜治委和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實施責任督導和追究,並建立工作檔案。
第三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的地方、單位,需要通報的,由相應縣級以上綜治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綜治辦)核實並提出意見,報綜治委批準後,通報下一級綜治部門和本級綜治委、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必要時由綜治委進行通報,督促其於(yu) 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進行整改。通報抄送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或垂直管理係統的本級(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被通報的地方、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綜治辦對整改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yan) 重或者影響重大的地方、單位,經相應的上一級綜治辦核實並提出意見,報綜治委批準後,由綜治辦主任對其黨(dang) 政主要領導幹部、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分管領導幹部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必要時由綜治委主任、副主任約談,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同誌進行約談,幫助分析原因,督促其於(yu) 三個(ge) 月內(nei) 進行整改。約談情況通報下一級綜治部門和本級綜治委、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抄送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或垂直管理係統的本級(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被約談人所在地方黨(dang) 委、政府或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在約談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報告整改措施,並每月報告1次整改情況。
地方、單位整改期滿後可書(shu) 麵申請綜治辦檢查驗收。
第三十五條 對受到約談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yan) 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但尚不夠實施一票否決(jue) 權製的地方、單位,相應的上一級綜治委應當及時組織調查組核實情況,對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經綜治、紀檢、組織、人事、監察五部門聯席會(hui) 議研究提出意見後掛牌督辦,並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約談,督促其於(yu) 六個(ge) 月內(nei) 進行整改。
省綜治辦每年從(cong) 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相對突出的縣(市、區)中,確定若幹作為(wei) 掛牌督辦的重點整治單位,加強監督管理。
掛牌督辦決(jue) 定印發下一級綜治部門和本級綜治委、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抄送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人事部門、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或垂直管理係統的本級(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掛牌督辦期間,取消該地方、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和該地方、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主管領導幹部、分管領導幹部和相關(guan) 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被掛牌督辦的地方黨(dang) 委、政府或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在收到掛牌督辦決(jue) 定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報告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專(zhuan) 題研究、認真整改,每兩(liang) 個(ge) 月報告1次整改情況。整改期滿後可書(shu) 麵申請綜治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解除掛牌督辦。
第三十六條 省轄市、省直單位收到省綜治委對轄區縣(市、區)或本係統單位的掛牌督辦決(jue) 定後,應當明確1名領導幹部為(wei) 責任人,定期進行明查暗訪,跟蹤督導,幫助被掛牌督辦的地方、單位進行整改。必要時,可派出工作組對掛牌督辦地方、單位進行檢查督辦。
掛牌督辦期滿後,由所在省轄市綜治委或省直有關(guan) 單位先行檢查驗收,認為(wei) 整改到位、符合解除條件的,向省綜治委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書(shu) 麵申請,由省綜治委組織檢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解除掛牌督辦。
第三十七條 對受到掛牌督辦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yan) 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的地方、單位,按照《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河南省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jue) 權製實施辦法〉的通知》(豫辦〔2009〕23號)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發現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的,綜治委、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向綜治辦書(shu) 麵反映,其他單位和個(ge) 人可以向綜治辦書(shu) 麵反映。
第三十九條 黨(dang) 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按照有關(guan) 規定應當采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 黨(dang) 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cong) 重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幹擾、阻礙調查和責任追究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瞞報漏報重大情況的;
(三)對檢舉(ju) 人、控告人等打擊報複的;
(四)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cong) 重情節。
第四十一條 黨(dang) 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cong) 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挽回影響的;(二)積極配合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三)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cong) 輕情節。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省直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配套製度。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解釋,具體(ti) 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綜治委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強化平安建設工作責任製的意見》(豫辦〔2006〕16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河南省平安建設工作領導責任製規定〉的通知》(豫辦〔2010〕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