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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7-09-0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會(hui) 科學文化素質,促進人與(yu) 社會(hui) 的全麵發展,根據憲法及有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hui) 科學普及,是指采取公眾(zhong) 易於(yu) 理解、接受和參與(yu) 的方式,普及社會(hui) 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chuan) 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四條 社會(hui) 科學普及是公益性事業(ye) 。組織、支持和參與(yu) 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hui) 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 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hui) 支持、公眾(zhong) 參與(yu) 、資源共享、服務大眾(zhong) 的原則。

  第六條 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以社會(hui) 科學普及的名義(yi) 從(cong) 事危及國家安全、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內(nei) 容與(yu) 形式

  第七條 社會(hui) 科學普及的主要內(nei) 容: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

  (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

  (三)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觀念和法律知識;

  (四)哲學、經濟學、法學、社會(hui) 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軍(jun) 事學、管理學、藝術學等社會(hui) 科學基本知識;

  (五)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及中原文化;

  (六)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七)體(ti) 現人類社會(hui) 文明和社會(hui) 發展規律的其他社會(hui) 科學知識。

  第八條 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采取下列形式:

  (一)利用報刊、廣播、影視、互聯網等媒介傳(chuan) 播社會(hui) 科學知識;

  (二)編寫(xie) 、製作、出版社會(hui) 科學普及圖書(shu) 、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三)利用場館、常設展廳等公共場所和曆史人文資源,建立社會(hui) 科學普及基地;

  (四)舉(ju) 辦社會(hui) 科學講座、論壇、研討會(hui) 、座談會(hui) ,組織宣講、谘詢、展覽、演出以及各類知識競賽;

  (五)社會(hui) 科學普及的其他形式。

  第九條 每年九月第三周為(wei) 全省社會(hui) 科學普及周,集中開展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公眾(zhong) 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yu) 社會(hui) 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ti) 係和群眾(zhong) 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測評體(ti) 係,製定繁榮發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事業(ye) 的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ye) 培訓機構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hui) 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內(nei) 容,麵向公眾(zhong) 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guan) 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nei) ,推動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一條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hui) 、居民委員會(hui) 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等部門和社會(hui) 科學界聯合會(hui) 組成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hui) 議製度,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hui) 議的日常事務由同級社會(hui) 科學界聯合會(hui) 負責。

  聯席會(hui) 議定期召開,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製定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的規劃、計劃;

  (二)提出社會(hui) 科學普及事業(ye) 發展的措施、意見和建議,協調解決(jue) 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協調和督促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會(hui) 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hui) 科學界聯合會(hui) 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製定並落實社會(hui) 科學普及規劃和工作計劃;指導社會(hui) 科學類社會(hui) 組織和社會(hui) 科學普及基地及個(ge) 人開展普及活動;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公民社會(hui) 科學素質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實施社會(hui) 科學普及規劃項目;培育和推廣社會(hui) 科學普及優(you) 秀品牌;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優(you) 秀作品出版資助;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學術研究、對外交流、人才培訓和社會(hui) 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社會(hui) 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guan) ,工會(hui)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hui) 、殘疾人聯合會(hui) 等人民團體(ti) 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采用多種形式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五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社會(hui) 組織應當組織職工重點開展愛崗敬業(ye) 、誠實守信、科學管理等內(nei) 容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六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職業(ye) 培訓機構應當結合教育培訓規劃,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身心特點、工作性質,重點開展理想信念、人文素養(yang) 、法律知識、社會(hui) 公德、職業(ye) 道德、安全常識等內(nei) 容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hui) 、居民委員會(hui) 應當針對村民、居民的需求,重點開展睦鄰友善、尊老愛幼、移風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對邪教、破除迷信等內(nei) 容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村民委員會(hui) 、居民委員會(hui) 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時,其所在地有關(guan) 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條  高等院校、社會(hui) 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學科優(you) 勢,組織、指導、支持本單位社會(hui) 科學工作者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和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麵向公眾(zhong) 舉(ju) 辦講座、提供谘詢,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九條 圖書(shu) 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將社會(hui) 科學普及作品納入出版、發行計劃,支持有關(guan) 專(zhuan) 家學者創作、編輯社會(hui) 科學普及圖書(shu) 、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報刊、廣播、影視等媒體(ti) 應當開辦社會(hui) 科學普及欄目,製作社會(hui) 科學普及節目,播放社會(hui) 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並做好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宣傳(chuan) 報道。

  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等媒介生產(chan) 、傳(chuan) 播有益於(yu) 提高公眾(zhong) 文化素質、促進社會(hui) 進步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作品。

  演出單位應當加強社會(hui) 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和演出。

  第二十條 社會(hui) 科學類學會(hui) 、協會(hui) 、研究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you) 勢,創作社會(hui) 科學普及作品,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財政資助的社會(hui) 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結合研究成果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或者財政支持的博物館、圖書(shu) 館、文化館、展覽館、紀念館、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場館以及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公共設施,應當定期麵向社會(hui) 舉(ju) 辦講座、報告會(hui) 、展覽會(hui) 等,普及社會(hui) 科學知識。

  商場、醫院、廣場、公園、機場、車站、碼頭、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chuan) 欄、櫥窗、電子屏幕等設施,宣傳(chuan) 普及社會(hui) 科學知識。

  第二十二條 社會(hui) 科學普及基地應當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通過展覽、講座、谘詢等形式,普及社會(hui) 科學知識。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hui) 科學普及誌願者組織及誌願者按照社會(hui) 科學普及規劃的安排,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的投入,將社會(hui) 科學普及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正常開展。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人民團體(ti) 和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用於(yu) 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合作和城鄉(xiang) 統籌,推動人才、成果、場館、設施等社會(hui) 科學普及資源的整合共享。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hui) 科學普及場館及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xiang) 建設規劃;對現有社會(hui) 科學普及場館及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場館應當用於(yu) 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免費開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向公眾(zhong) 開放其社會(hui) 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社會(hui) 科學普及場館和教育、文化等設施,或者依托教學單位、科研院所等單位和街道社區的場所和設施,推動社會(hui) 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社會(hui) 組織和個(ge) 人建設社會(hui) 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利用現有場館、設施,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社會(hui) 組織和個(ge) 人對社會(hui) 科學普及事業(ye) 進行捐贈。捐贈者依法享受有關(guan) 優(you) 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mai) 、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支持社會(hui) 組織和個(ge) 人參與(yu) 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鼓勵和扶持社會(hui) 科學普及產(chan) 業(ye) 發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社會(hui) 科學普及人才的選拔、培養(yang) 和儲(chu) 備,加強專(zhuan) 職與(yu) 兼職相結合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隊伍建設。

  有關(guan) 部門、單位在組織社會(hui) 科學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時,應當將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成果作為(wei) 綜合評價(jia) 與(yu) 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示範體(ti) 係,建設信息化、網絡化社會(hui) 科學普及平台。

  第三十二條  社會(hui) 科學界聯合會(hui) 應當建立社會(hui) 科學普及指導員製度,遴選、聘任社會(hui) 科學普及指導員,組織其進入機關(guan) 、學校、企業(ye) 、社區、農(nong) 村,指導社會(hui) 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高等院校、社會(hui) 科學研究機構、公務員培訓機構和國有企業(ye) 等應當按照社會(hui) 科學普及規劃,組建專(zhuan) 職或者兼職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隊伍。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法建立社會(hui) 科學普及誌願者組織,開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人才和誌願者的培訓工作,鼓勵熱心公益事業(ye) 的人員參加社會(hui) 科學普及誌願活動。

  第三十五條 按照有關(guan) 規定建立社會(hui) 科學普及與(yu) 應用成果評價(jia) 機製。省社會(hui) 科學界聯合會(hui) 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組織實施省級社會(hui) 科學普及與(yu) 應用優(you) 秀成果評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hui) 科學界聯合會(hui) 和有關(guan) 單位應當對繁榮發展社會(hui) 科學普及事業(ye) 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ge) 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以社會(hui) 科學普及為(wei) 名從(cong) 事危及國家安全、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的,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製止並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hui) 科學普及場館改作他用的,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擾亂(luan) 社會(hui) 科學普及場館秩序或者毀損場館、設施的,依法責令停止侵害、恢複原狀或者賠償(chang) 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侵占、截留、挪用社會(hui) 科學普及經費、捐贈財物的,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hui) 科學普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