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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協同創新中心運行管理辦法

河南省協同創新中心  2016-05-09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高等學校協同創新計劃的總體(ti) 要求,為(wei) 促進河南省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協同創新中心)的運行管理,紮實推動協同創新中心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同創新中心是由政府引導推動、高等學校牽頭組建、國際國內(nei) 創新力量參與(yu) ,堅持學科建設、人才培養(yang) 和重大科技三位一體(ti) 統籌發展,特色鮮明、形式多樣、運轉高效的協同創新體(ti) ,政產(chan) 學研用相結合的相對獨立運行體(ti) 。

  第三條 建設協同創新中心,要緊密圍繞中原經濟區建設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發揮高校學科、人才、資源的優(you) 勢,按照“河南需求、國內(nei) 一流”的要求,以體(ti) 製改革和平台構建為(wei) 重點,以高校人才培養(yang) 質量和創新服務能力的顯著提升為(wei) 目標,通過政策和資金引導,著力推進高等學校與(yu) 其它創新要素的深度融合,為(wei) 中原經濟區建設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四條 協同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我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圍繞中原經濟區建設的重大科技需求,麵向行業(ye) 和戰略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國計民生和社會(hui) 發展、學科前沿和文化傳(chuan) 承與(yu) 創新等,構建體(ti) 現協同創新特點的平台與(yu) 模式,建立適應協同創新要求的機製與(yu) 體(ti) 製,顯著提升高校人才培養(yang) 質量和創新服務能力。

  (二)堅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開放共享、運行高效”的原則,以高等學校為(wei) 實施主體(ti) ,廣泛聯合政府(部門)、行業(ye) 企業(ye) 、科研院所等,有效集聚優(you) 勢資源,有效開展協同創新,建成麵向行業(ye) 、服務需求、特色鮮明、相互補充、形式多樣的協同創新模式。

  (三)圍繞協同創新,建立政府推動、政策引導的要素聚集機製;合同約束、利益共享的協同管理機製;麵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資源配置機製;師資共享、協同培養(yang) 的人才培養(yang) 機製;優(you) 勞優(you) 酬、注重績效的人才和科研評價(jia) 機製。通過創新體(ti) 製機製,充分釋放人才、學科、科研等方麵的活力,切實提升高校服務中原經濟區建設的能力和水平。

  (四)發揮我省高校學科、人才、資源的優(you) 勢,集聚和培養(yang) 一批拔尖創新人才,積極承擔一批重大科技任務,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yang) 模式,取得一批重大標誌性成果,成為(wei) 具有國內(nei) 國際重大影響的學術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續湧現的培養(yang) 基地和學科建設上水平的主要陣地。

  第五條 協同創新中心按照需求導向、全麵開放、深度融合、創新引領的原則,堅持“唯一性、協同性、整體(ti) 性、先進性、開放性、競爭(zheng) 性”的標準和不斷優(you) 化、持續支持、滾動發展的競爭(zheng) 激勵機製,使協同創新中心布局和建設充滿活力,在動態管理中保持先進性。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協同創新中心堅持統籌、委托與(yu) 自主管理相結合的模式。成立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參加的河南省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省教育廳,以下簡稱“省中心管理辦公室”),統籌管理協同創新中心的運行。各高校受省委托管理牽頭組建的協同創新中心。各協同創新中心依據章程實行自主管理。

  相關(guan) 管理機構的具體(ti) 職責:

  (一)省中心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1.落實省高校協同創新計劃領導小組確定的頂層設計、宏觀布局、統籌協調、經費投入等重大事項決(jue) 策;

  2.受理並組織協同創新中心的申請、論證和立項;

  3.負責製定協同創新中心的運行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組織協同創新中心的檢查、監督、評估和驗收;

  4.負責辦理協同創新中心主任和專(zhuan) 家谘詢委員會(hui) 主任等機構人員的備案工作。

  (二)牽頭高等學校是協同創新體(ti) 的依托單位,主要職責是:

  1.負責協同創新體(ti) 的培育、組織和推薦工作;

  2.指導協同創新中心成立後的運行管理,成立由學校主要領導負責、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同創新中心管理委員會(hui) ,協調並解決(jue)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政策、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

  3.指導協同創新中心成立中心理事會(hui) 、學術委員會(hui) 和專(zhuan) 家谘詢委員會(hui) 等;

  4.根據中心建議,負責向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報送協同創新中心建設與(yu) 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配合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做好協同創新中心的驗收與(yu) 評估工作;

  5.協調與(yu) 各參與(yu) 單位之間的合作等有關(guan) 事宜。

  第三章 運行與(yu) 管理

  第七條 協同創新中心采取相對獨立的管理體(ti) 製,製定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配套的內(nei) 部製度等,報送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和依托牽頭高校備案。

  第八條 協同創新中心應加強體(ti) 製創新和運行機製創新,實行主任負責製,同時建立健全中心理事會(hui) 、學術委員會(hui) 和專(zhuan) 家谘詢委員會(hui) 等機構,中心內(nei) 部要建立綜合保障、技術研發、市場開發和設備管理等部門,保證中心運行通暢。

  第九條 中心理事會(hui) 的組成及主要職責:

  1.中心理事會(hui) 由牽頭和參與(yu) 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其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幹名。

  2.負責製訂和完善中心管理章程,處理中心建設和運行等重大決(jue) 策問題,協調與(yu) 各方麵的關(guan) 係;

  3.負責聘任和考核協同創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專(zhuan) 家谘詢委員會(hui)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第十條 中心學術委員會(hui) 的組成及主要職責:

  1.中心學術委員會(hui) 委員應是國內(nei) 同學科領域的著名學者,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身體(ti) 健康,應注意吸收中青年學者;其組成人員不少於(yu) 9人(須為(wei) 單數),牽頭高校學者不應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員名單報送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備案。協同創新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

  2.中心學術委員每屆任期4年,每屆更換人數不得少於(yu) 三分之一,每年至少舉(ju) 行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成員的產(chan) 生辦法以及換屆、增補、民主表決(jue) 程序及主任人選等事項,應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3.負責審議中心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yu) 重大項目和其他開放研究課題的評審並提出資助建議;參與(yu) 重大成果的評審鑒定工作;對重大課題經費的使用提出建議並監督;協調並處理協同創新項目研究過程中出現的學術性爭(zheng) 議問題。

  第十一條 協同創新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會(hui) 聘任。雙方須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確規定受聘人的目標責任、管理權限、生活待遇、獎懲措施和政績考核標準等。受聘者一般不超過65周歲,任期4年,連聘連任不超過2屆。對任職期間連續出國或病(事)假3個(ge) 月以上的主任應及時調整。解聘或調整協同創新中心主任應報送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協同創新中心主任的主要職責:

  1.全麵負責中心的管理與(yu) 運行,落實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目標;實施協同創新中心委員會(hui) 確定的發展規劃;製定內(nei) 部管理體(ti) 製、管理製度並負責落實。

  2.負責聘任副主任及以下專(zhuan) 兼職研究人員及行政等相關(guan) 工作人員。

  3.負責籌集和批準使用經費。

  4.負責向中心理事會(hui) 和管理機構匯報工作。

  第十三條 協同創新中心實行全麵開放的人員管理製度。

  1.中心專(zhuan) 兼職人員均須打破終身製,由主任按要求聘任,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應明確規定專(zhuan) 兼職研究人員在受聘期間:⑴聘任崗位;⑵目標任務;⑶聘任時間、聘任方式(專(zhuan) 職或兼職);⑷受聘期間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辦公室、設備使用及其他保障條件;⑹研究成果權屬和考核標準;⑺獎懲措施等等。

  專(zhuan) 兼職研究人員進駐協同創新中心從(cong) 事項目研究的工作時間:校內(nei) 專(zhuan) 職人員每年不少於(yu) 6個(ge) 月,校外專(zhuan) 職人員每年不少於(yu) 3個(ge) 月;校內(nei) 外兼職研究人員包括境外訪問學者每年不少於(yu) 1個(ge) 月。受聘的專(zhuan) 兼職研究人員所在單位應提供同意其進中心研究的有效證明。

  2.為(wei) 保證協同創新中心的穩定性和開放性,駐中心研究的校內(nei) 專(zhuan) 職人員一般不應少於(yu) 7人,校外專(zhuan) 兼職人員(即客座研究人員)不應低於(yu) 校內(nei) 專(zhuan) 職研究人員數的三分之一。還要注意吸收學有所成的出國留學、進修人員回國參加研究工作。

  3.為(wei) 保證專(zhuan) 兼職研究人員駐中心研究製度的落實,中心應建立相應的學術休假製度。

  第十四條 牽頭高校應將協同創新中心作為(wei) 獨立的研發機構同意其申報省級及以上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協同創新中心申報的項目應統籌基地、人才和資源情況,緊密結合社會(hui) 和企業(ye) 需要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五條 協同創新中心應定期向中心理事會(hui) 和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報告建設進展及運行情況,每年7月5日和第二年1月5日前,報送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計劃和有關(guan) 調查統計報表等材料。省檢查專(zhuan) 項工作時,應如實提交相應資料。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省撥專(zhuan) 項經費(以下簡稱“專(zhuan) 項經費”)主要用於(yu) 中心開展協同創新活動和協同創新機製管理運行直接相關(guan) 的開支,包括中心運行、體(ti) 製改革、人才引進和培養(yang) 、學術交流等方麵,不得用於(yu) 自設項目、購買(mai) 設備、工程建設等。同時,注意發揮協同創新的聚集作用,廣泛吸納社會(hui) 多方麵的支持和投入。

  第十七條 中心負責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製切合實際的專(zhuan) 項經費預算。中心牽頭高校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嚴(yan) 格審核經費預算。

  第十八條 中心經費預算包括來源預算與(yu) 支出預算。來源預算包括用於(yu) 中心運行的各種不同渠道經費,具體(ti) 包括從(cong) 省財政以及中央財政獲得的資助、從(cong) 中心牽頭和參與(yu) 單位獲得的資助以及從(cong) 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支出預算主要包括中心運行、人才培養(yang) 、專(zhuan) 家聘任、合作與(yu) 交流、學術會(hui) 議等等。

  第十九條 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將組織專(zhuan) 家或委托第三方對專(zhuan) 項經費預算進行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評審專(zhuan) 家意見和相關(guan) 的財政、財務製度審核後確定。

  第二十條 省財政專(zhuan) 項經費由中心牽頭高校集中支付和管理,參與(yu) 單位研究工作的開支須到牽頭高等學校核銷。

  第二十一條 牽頭高校應嚴(yan) 格按照國家財政經費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建立健全內(nei) 部管理製度,將專(zhuan) 項經費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zhuan) 賬核算,確保專(zhuan) 款專(zhuan) 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guan) 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協同創新中心必須嚴(yan) 格按照省批準的經費方案中核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經費。

  第二十三條 專(zhuan) 項經費不得用於(yu) 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讚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yu) 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yu) 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定期對中心經費使用績效進行考評。對中心牽頭、參加單位或個(ge) 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約談、書(shu) 麵警告、通報批評、減少撥款、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中心稱號等處理措施。中心的牽頭及參與(yu) 單位應對情節嚴(yan) 重的有關(guan) 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考核與(yu) 驗收

  第二十五條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期間,須保證中心負責人及內(nei) 部人員的相對穩定。建設期間協同創新中心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應及時調整並報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協同創新中心實行中期檢查和期末驗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由省中心管理辦公室具體(ti) 負責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開展,重點考察機製體(ti) 製改革與(yu) 實施成效。

  第二十七條 協同創新中心在培育建設的第三年初,要對前兩(liang) 年的中心運轉情況進行中期檢查,重點檢查中心進展和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中期檢查時,凡未按進度開展工作並取得相應成效的要限期整改,對運行暢通、效益顯著而又需要加大支持的,後期將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條 協同創新中心在培育建設的第四年末,須向省中心管理辦公室提請考核驗收,考核重點主要包括目標完成、中心運轉、經費使用和質量效益等情況。期末驗收時,凡未完成目標任務、質量效益較差的,將取消協同創新中心資格,收回支持經費,並限製該中心牽頭高校申報其它協同創新中心;對提前達到預期目標者給予獎勵,並對仍有必要持續支持的將在後期計劃安排中予以傾(qing) 斜。

  第二十九條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將限期整改,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中止立項:

  1.未按規劃和計劃開展中心建設,體(ti) 製改革無進展、機製改革無保障、政策措施未到位、中心運行不暢通者;

  2.牽頭高校在中心的機構設置、平台支撐、人才引進、項目申報、辦公條件等方麵支持力度較小,無明顯改善者;

  3.中心未按計劃開展重大項目協同研究,或沒有取得有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

  4.牽頭高校發生重大變故,中心建設承諾經費不能足額到位,中心難以完成建設者;牽頭和參與(yu) 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zhuan) 項經費等違反規定情況者;

  5.無故不接受省對中心的檢查、監督、審計和評估者;不能繼續實施培育組建計劃者。

  第三十條 省對完成培育建設的協同創新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組織第三方對協同創新中心進行評估。對被評估為(wei) 優(you) 秀和良好的協同創新中心,省將重點給予資金支持和項目傾(qing) 斜,並擇優(you) 推薦申報國家“2011計劃”協同創新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協同創新中心命名統一為(wei) “×××河南省協同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wei)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Henan Province”。

  協同創新中心公布後,可根據省批複文件刻製協同創新中心印章。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各高等學校可據此製定相應細則和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