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督製度的反思與重構——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為視角

《中原智庫》(2014)  李衛平2019-11-25

  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差異,是人說了算還是法說了算。構建法治社會(hui) ,建設法治國家首先是解決(jue) 製度設計問題,而監督製度是亟需解決(jue) 的,更是繞不過的。中國社會(hui) 監督種類最多,而成效並不理想,原因是我們(men) 權力監督機製錯位: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製約,而不是單方麵監督。對公權力真正的監督應該是權利,即民眾(zhong) 的監督。

  一、問題的提出

  “監督”在中國,林林總總,名目繁多。其中突出的有,人大監督(在我國叫立法或權力機關(guan) 監督);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政黨(dang) 監督;輿論監督;社團監督等等。

  總之,目前我國監督多,但效果不佳。“差”的表現是:一是監督工作實務表明,監督製度呈現製度失靈狀態;二是公眾(zhong) 的滿意度低;三是國際組織的評判,透明國際及世界各地的權威的評判組織的評判不理想。

  二、提出的問題

  (一)中國的監督製度設計出了問題。上述現象出現的關(guan) 鍵,是監督製度到底應該怎樣?為(wei) 什麽(me) 執政黨(dang) 監督以及其他監督會(hui) 失靈,這就有必要從(cong) 源頭上探尋監督的一般理論。在“權力”的理論中,監督與(yu) 製約是使用頻率高的一對概念。“權力”到底應該是製約,或是監督,具體(ti) 說,對“權力”,是用權力製約,或是用權力監督?

  (二)監督還可作理論上的分類。監督與(yu) 製約同為(wei) 製度設計。監督的特點為(wei) 單向性。易言之,隻允許監督者監督被監督者,而不能反過來。從(cong) 監督字麵意義(yi) 上也是說監督具有這種特征。例如,英語國家語境中,監督可以表述為(wei) “位居上方加以觀察”,而中文語意則為(wei) “從(cong) 旁督促察看”,兩(liang) 者相比,並無多大差異,都是具有單方麵的行為(wei) 特性。

  (三)監督製度設計有先天缺陷。具體(ti) 來說,為(wei) 了解決(jue) 監督者濫用權力問題又有必要設計出監督監督者的製度,以應對這種困局。但這樣發展下去就陷入了一種理論上的怪圈。先是權力濫用需要設計出監督製度,但監督者在監督過程中也有可能出現權力濫用,這樣又必須設計出監督監督者的製度。但後來的監督者再出現權力濫用怎麽(me) 辦?周而複始以至無窮,這從(cong) 根本上違背了邏輯規律。

  (四)與(yu) 監督理論相比,製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理論基礎不同。“權力”製約以分權為(wei) 前提,權力監督以“授權”為(wei) 前提。很明顯,在一個(ge) 權力高度集中於(yu) 一身的政體(ti) 中,無所謂“製約”問題。唯有“分權”即將權力分作多個(ge) ,才能談得上相互牽製的問題,而權力監督是以“權力”的委托與(yu) 被委托關(guan) 係的基礎上才能談得上監督問題,沒有授權就無法謂監督。二是運行模式不同。與(yu) 監督相比,權力的製約是雙向進行的,意思是說,你通過權力來牽製我,我也通過權力牽製你,通過相互牽製,相互製衡維護權力的有效使用。與(yu) 監督的單向性不同,製約是雙向的互動。

  三、問題的解決(jue)

  (一)正確理解公權力的來源。監督指明的對象是公權力,因為(wei) 隻有公權力才會(hui) 腐敗,因此應該先行解決(jue) 公共權力來源問題。公共權力,亦稱公權力,它是政府及一切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所掌握的權力。從(cong) 其來源講,它不能來自自身,因為(wei) 政府以及公共部門自己無法給自己授予權力,它的權力來源隻能是來自“私權”即公眾(zhong) 的權利的讓予。

  以公訴權的產(chan) 生為(wei) 例。在人類社會(hui) 產(chan) 生以後,相當長的時間內(nei) ,作為(wei) 解決(jue) 衝(chong) 突的方式,是由公民個(ge) 人私力救濟,即自我通過力量實現自己的要求。人們(men) 又發現:單純的國家審判由於(yu) 一家包攬(即審判機構),解決(jue) 容易走向極端和偏頗,並釀成錯案,為(wei) 此,需要一個(ge) 製約審判機關(guan) 任意行事的機構——檢察機構由此誕生。這樣,代替個(ge) 人起訴,並以國家的名義(yi) 進行的龐然大物出現了。檢察機關(guan) 的公訴權來自何處?國家沒有這種本事,生成所謂的公訴權,隻能由於(yu) 是個(ge) 人讓與(yu) ,並由個(ge) 人私設的聚合,使得私權利搖身一變為(wei) 公權力。可見,代表國家公訴權進行起訴完全是私人權利(衝(chong) 突解決(jue) 的訴訟權利)演化而來。

  既然公權力來源於(yu) 私權利,易言之,公共權力是私權利聚合而形成的,當公權力適合於(yu) 私權利的“行使”時,公眾(zhong) 就心情愉悅,社會(hui) 就和諧友善;而當公權力成為(wei) 私權利行使之障礙時,社會(hui) 充滿仇恨,國家內(nei) 意味就會(hui) 秩序紊亂(luan) ,這樣的公權力將是一種“異化”,就應該由私權利進行監督。

  (二)私權利不會(hui) 腐敗,因為(wei) 無“資源”可利用。私權利從(cong) 實質上是個(ge) 人依據法律規定行動的界限範圍。它具有嚴(yan) 格的私人形式:一種是個(ge) 人,即單個(ge) 自然人的形式,另一種是虛擬的人,即組織。私權利作為(wei) 一種權利主體(ti) ,其一,它處於(yu) 單個(ge) 的孤立狀態,盡管它可能在人數的多寡有別,但是麵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它處於(yu) 一種劣勢,它是孤立的個(ge) 人麵對強大的國家體(ti) 製。每時每刻,無論何時何地,私權利均是一種孤立的狀態。其二,它的活動範圍有限。國家設定了它的活動範圍,其活動的時間、方式、方法及其方方麵麵都由法律來規定,它不能越雷池半步,否則,將招來法律的製裁,也就是由公權力作後盾的國家機關(guan) 予以製裁和懲罰。其三,私權力無“資源”可利用。

  (三)私權利與(yu) 公權力的衝(chong) 突和博弈推動社會(hui) 進步。如何解決(jue) 這一問題?私權利擴大是大勢所趨。一是從(cong) 人類社會(hui) 發展進程來看,私權利的擴大是必由之路。二是從(cong) 經濟基礎與(yu) 上層建築關(guan) 係來看,經濟基礎的變化,必然反映到上層建築領域。三是從(cong) 黨(dang) 的根本目的來看,使人民生活得更好,更有人的價(jia) 值和尊嚴(yan) 這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最根本的追求。

  四、結語

  監督製度隻能為(wei) “私權利”而設。由於(yu) 私權利聚合而成公權力,私權利由此天生具有對其聚合而成的公權力過問資格:你代表我時,我讓與(yu) ?當你不代表我時,我憑何讓予?而且,私權利監督盡管單向,但由於(yu) 無資源可利用,不會(hui) 形成腐敗,加之,人類社會(hui) 就是在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衝(chong) 突中形成推動社會(hui) 的進步的,監督應該為(wei) “私權利”而設。

  監督為(wei) “私權利”而設,這是製度設計的基本要求。由此出發,在製度設計中應該注重以下幾點:

  (一)明確私權利範圍。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為(wei) 主線,構築私權利的行為(wei) 範圍。公眾(zhong) 有表達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藝術自由”。公眾(zhong) 對“公權力”表達自由方麵有對“公職人員”監督的法律責任豁免權。

  (二)設定公權力界限,政府應該是有限政府,政黨(dang) 也應該是有特定活動範圍的政黨(dang) 。法治社會(hui) 是社會(hui) 治理中最終實現的終極目標。在所有以法律作為(wei) 評判標準的過程中,政府行為(wei) 肯定不是無邊無際的,而是有界限的。同樣道理,政黨(dang) 活動也應如此。

  (三)妥善處理好公權力與(yu) 私權利的關(guan) 係。作為(wei) 原則,公權力保護好私權利的自由,尤其是“維護社會(hui) 的公正與(yu) 對弱勢群體(ti) 的保護”。而作為(wei) 私權利一方,為(wei) 維護社會(hui) 正常秩序,亦應尊重公權力的合法行使。

  (作者係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