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明確提出,全國政法機關(guan) 要加強司法體(ti) 製改革,堅決(jue) 反對執法不公、司法腐敗,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個(ge) 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yi) 。
在一國的司法體(ti) 製當中,司法機關(guan) 對待冤假錯案的態度可被視作一張法治的“試紙”,從(cong) 中能夠檢測出一個(ge) 時期的司法文明和法治發展水平。就河南而言,回顧近年來被輿論和司法重新打量的冤假錯案,典型如趙作海案、李懷亮案, 在經曆過“亡者歸來”、“真凶落網”等離奇錯案的尷尬之後,河南省司法機關(guan) 勇敢走出了這一困局,率先在全國實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製度,得到社會(hui) 廣泛認可,重新燃起人們(men) 對司法公正的延綿期許。在此背景下,我國進行了較大範圍的清理冤假錯案行動。
與(yu) 冤案平反一路相伴的還應該有不停的反思:綜觀以往冤假錯案的發生邏輯,大多存在“有罪推定——刑訊逼供——疑罪從(cong) 有——折衷量刑”的線索。究其原因,程序上的非理性、實體(ti) 上的形勢遷就、量刑上的留有餘(yu) 地等,注定了錯案漏網的可能。而冤案不同程度上都與(yu) 當時“重犯罪打擊,輕人權保護的刑事司法理念有關(guan) ”。黨(dang) 的十八大以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多次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yi) ”。這一論斷的重申,既是對法治建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高度重視,更是對新時期司法發展理念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錯案防範的根本在與(yu) 司法觀念、司法體(ti) 製與(yu) 製度的革新。近年來,河南省司法係統在此取得長足發展,人民陪審員製度、案件認同機製、司法文書(shu) 上網等做法無一不得到認可並在全國範圍推廣。但是,從(cong) 打造平安河南、法治河南的角度,冤假錯案的防範仍需製度理性,從(cong) 製度與(yu) 機製建設方麵真正破解司法糾錯防錯的實踐難題。主要做法為(wei) :
第一,完善立法。從(cong) 刑事實體(ti) 法、程序法角度,立法的完善是促進錯案責任追究的重要方麵。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首先要準確區分罪與(yu) 非罪的界限,要依據刑法規定,來判斷是否符合相關(guan) 犯罪的犯罪構成,以確定其責任的類型。其次要根據辦案人員對冤假錯案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合理區分其刑事責任的大小,並適當區分領導責任與(yu) 直接辦案人員的責任。最後要完善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罪等相關(guan) 犯罪構成,比如將刑訊逼供罪的主體(ti) 範圍適當擴大、刑訊逼供加重結果的轉化處理等,以刑事實體(ti) 法的立法完善帶動對冤假錯案製造者、促成者的責任追究。
第二,規範程序。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中將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健全錯案防治機製作為(wei) 重要內(nei) 容,提出了改革審判委員會(hui) 製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製等改革措施。而建立“誰審案,誰負責”的歸責機製,意味著法官對自己辦理的案件終身負責,無罪推定、疑罪從(cong) 無等原則也將最終體(ti) 現在審判當中,這不僅(jin) 直接在錯案與(yu) 司法行為(wei) 之間建立起必然性聯係,而且使得司法人員對案件審理更加負責,從(cong) 而減少錯案的發生幾率。刑事訴訟過程中突出程序至上、突出保障人權,著力在偵(zhen) 查訊問、批捕起訴和法庭審判三大環節加強機製建設,真正將“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司法理念內(nei) 化到每一個(ge) 具體(ti) 的執法和司法活動當中。
第三,健全配套機製。現階段無罪推定、疑罪從(cong) 無的司法理念在具體(ti) 貫徹執行過程中存在諸多障礙。如果疑罪從(cong) 無,相當數量的案件會(hui) 麵臨(lin) 成為(wei) “懸案”的風險,這樣一來,被害人的受損利益如何得以救濟、情緒如何得以安撫;如何應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司法能力質疑、輿論輿情如何應對;司法機關(guan) 自身限於(yu) 形式化考評機製,也不願承擔由此而來的負麵影響等等,這些因素都將在相當程度上阻礙司法理念的革新。因此,這就需要對相應的配套機製予以健全:其一,建立健全被害人救濟機製,將救濟時間節點提前,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無罪處理案件被害方的損失補償(chang) 問題;其二,健全國家賠償(chang) 製度,優(you) 化賠償(chang) 分擔機製,完善決(jue) 定機關(guan) 承擔錯誤追訴損失的規定,使司法機關(guan) 敢於(yu) 做出無罪的終局處理而免受承擔賠償(chang) 風險的困擾;其三,完善司法機關(guan) 考評機製,防止考評機製的僵化、形式化,使得考評機製真正合乎訴訟規律,切實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係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