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發展的法治路徑

《中原智庫》(2017)  陳曉景2019-11-26

  黨(dang) 的十八屆五中全會(hui) 適時提出了綠色發展理念,強調要以人與(yu) 自然和諧為(wei) 價(jia) 值目標,以綠色低碳循環為(wei) 主要原則,以經濟結構調整、消費模式轉型、政府環境治理創新為(wei) 突破口,全麵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良性轉型。與(yu) 此同時,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黨(dang) 的十八屆五中全會(hui) 也強調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綠色發展理念的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和實現綠色發展,其具體(ti) 路徑也必須要遵循良法善治的法治內(nei) 涵,確立人與(yu) 自然和諧共生的良法理念,通過國家和社會(hui) 治理的綠色化、構建綠色化的法律製度體(ti) 係來保障和實現綠色發展。

  一、確立人與(yu) 自然和諧共生的良法理念和標準

  法治不僅(jin) 要求做到法律至上、實現規則之治,而且必須要實現良法之治。實現良法之治首先應當確定良法理念和標準。一般性的良法標準是按照法的價(jia) 值要求,通過立法保障人權、維護秩序、提高效率,確保公平公正。綠色發展的良法標準不同於(yu) 傳(chuan) 統一般性的良法標準,其必須從(cong) 人類社會(hui) 發展的曆史教訓中,認清綠色發展的必然性和緊迫性,尊重綠色發展的內(nei) 涵和特性要求,把握綠色發展的客觀規律。

  長期以來,從(cong) 農(nong) 業(ye) 革命到工業(ye) 革命,從(cong) 原始社會(hui) 到資本主義(yi) 社會(hui) 、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人們(men) 一直孜孜以求人類文明的發展與(yu) 進步,並不惜通過掠奪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而一味追求財富的增長。我國目前資源環境危機的根本原因正是源於(yu) 發展理念過分追求人類經濟增長和經濟利益,從(cong) 而最終導致資源環境的惡化,人與(yu) 自然的背離。綠色發展理念要求人類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適度有序利用自然,做到人與(yu) 自然和諧共生。綠色發展的良法標準也要求人們(men) 要堅決(jue) 摒棄強調人在自然中的主導地位,主張人類對自然絕對控製和隨意利用、過分強調個(ge) 人利益保護以及資源利用的傳(chuan) 統法律理念;而強調保護環境整體(ti) 利益,追求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社會(hui) 效益。

  二、促進國家及社會(hui) 治理的綠色化

  一是要建設公開透明的服務型政府。近年來屢次發生的“環境鄰避運動”使政府部門陷入“一建就鬧、一鬧就停”的困境。解決(jue) 這種困境,一方麵政府要簡政放權,簡化項目前置審批事項,加強對環境項目的事中控製和事後監管,比如製定嚴(yan) 格的環境標準、加大追蹤問責力度、實行重大事項備案製度、充分發揮行業(ye) 協會(hui) 的監督作用等措施。同時轉變環境治理觀念和執法方式,從(cong) 傳(chuan) 統管控企業(ye) 排汙到引導鼓勵企業(ye) 轉型升級,從(cong) 單一懲罰汙染到引領全民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另一方麵,政府對綠色發展的相關(guan) 決(jue) 策也要在公開透明的話語空間裏確立可以統一適用的規則體(ti) 係,通過遵循明確的規程贏得社會(hui) 信任,進一步促進政府信用體(ti) 係建設。

  二是堅持多元化協同治理推進綠色發展。盡管政府在綠色發展中起著引領和主導作用,但並不意味著政府是綠色發展的唯一主體(ti) 。綠色發展具有全局性、整體(ti) 性,必須發揮全社會(hui) 的力量,通過多種方法和手段實現綠色發展。作為(wei) 國家權力機器,政府應著力把握綠色發展的運行方向和發展目標,重點實施整體(ti) 社會(hui) 經濟的宏觀調控。要強調市場主體(ti) 的重要作用,摒棄人治和權力思維,讓法治思維貫穿於(yu) 綠色發展的全過程,運用法治方式統籌協調經濟發展與(yu) 生態環境保護的關(guan) 係。同時,在有關(guan) 綠色發展的權力運行中,要把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研討、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等程序確定為(wei) 重大行政決(jue) 策法定程序,確保綠色發展的決(jue) 策製度科學合理,並采取“政府管理、市場調節、社會(hui) 調整”等綜合調整機製,形成“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zhong) 參與(yu) ”的綜合善治機製,真正促進綠色發展的實現。

  三、構建綠色化的法律製度體(ti) 係

  一是完善綠色發展相關(guan) 立法製度體(ti) 係。綠色發展涉及生態保護以及社會(hui) 經濟發展的各個(ge) 方麵,具有全局性和整體(ti) 性,相關(guan) 綠色發展的製度安排必須協調各部門、各方麵的利益,統籌兼顧,綜合布局,唯此才能使製度真正起到保障綠色發展的作用。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法規很多,但有些法律製度在實踐中落實困難,製度間不協調不配合現象嚴(yan) 重。究其原因,這些立法安排缺乏統一布局和整體(ti) 理念,大多僅(jin) 考慮單一環境要素或者某一部門的利益訴求,忽視了環境資源的整體(ti) 性特征。因此,綠色發展立法程序的法製化非常重要,尤其在當前地方立法權擴張的情況下,有關(guan) 綠色發展立法的出台必須堅決(jue) 擯棄部門立法、草率立法,應在人大組織並統籌協調各方麵利益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尊重立法程序,廣泛征求利益相關(guan) 方的意見,引入立法程序爭(zheng) 辯,把相關(guan) 綠色發展的立法程序規範化、製度化、法製化。另外,要努力做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整產(chan) 業(ye) 結構轉型升級。對傳(chuan) 統高耗能、高汙染的行業(ye) 及設備堅決(jue) 關(guan) 停並轉的同時,必須統籌協調各種利益衝(chong) 突,健全社會(hui) 保障製度,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減少發展轉型帶來的社會(hui) 成本。

  二是健全綠色發展特有的製度體(ti) 係。綠色發展本身即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因此,從(cong) 源頭嚴(yan) 防、過程保護到生態補救的一係列生態文明製度體(ti) 係自然也是綠色發展製度體(ti) 係的應有之義(yi) 。不過,綠色發展與(yu) 生態文明建設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維度的含義(yi) 。綠色發展是我國麵對新的發展階段及發展形勢提出的新發展理念。綠色發展的基礎是發展,是針對經濟新常態、市場新特點而做出的選擇。因此,綠色發展的法製體(ti) 係不僅(jin) 包括嚴(yan) 格的源頭保護法製體(ti) 係、過程嚴(yan) 管法製體(ti) 係、後果嚴(yan) 懲法製體(ti) 係,更要建立健全有利於(yu) 綠色發展的市場引導法製體(ti) 係。尤其在當前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新常態下,構建完善的、政府引導的綠色市場法製體(ti) 係非常必要。一方麵,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chan) 權製度、國家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體(ti) 製等,在明晰產(chan) 權、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基礎上,平衡協調各方利益,轉變傳(chuan) 統自然資源利用模式,依托技術創新促進傳(chuan) 統資源產(chan) 業(ye) 的轉型升級。另一方麵,要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建立健全環境保險、綠色信貸等環境經濟法製體(ti) 係,完善排汙權、林業(ye) 碳匯等價(jia) 格交易機製。

  三是強化綠色發展製度體(ti) 係的司法保障。司法是法製體(ti) 係保障的最後屏障。目前,從(cong) 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大部分都成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有的地方專(zhuan) 門設立了環境檢察機構和環保公安偵(zhen) 查機構,還有的地方為(wei) 了加強環境司法的可操作性,甚至已經建立了環境行政執法與(yu) 司法的聯動機製。總的來看,司法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綠色發展的司法保障應當牢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堅持正確的生態價(jia) 值導向,尊重生態環境保護的整體(ti) 性、複合性特點,嚴(yan) 懲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wei) ,引導人們(men) 在尊重自然、保護環境的基礎上推動經濟社會(hui) 發展。同時,完善環境司法專(zhuan) 門化體(ti) 係建設,並通過不同形式的環境司法聯動,健全環境資源審判和監督製度體(ti) 係。如,可以通過發禁止令、訴前保全等加強審判機構與(yu) 相關(guan) 環境資源行政部門的司法聯動,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及時糾正環境違法行為(wei) 。進一步推進環境公益訴訟,拓寬環境公益訴訟主體(ti) 資格,最大限度地通過環境民主化推進我國環境司法的改革與(yu) 發展。

  (作者係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教授)